维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Shizhao/第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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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宣告無效!
請勿作任何投票,否則會被視為廢票。

時序[编辑]

  • 聯署期:2011年6月11日 (六) 04:11 (UTC)-2011年6月11日 (六) 09:14 (UTC)-共3小時3分鐘
  • 答辯期:2011年6月11日 (六) 09:15 (UTC)-2011年6月16日 (四) 09:14 (UTC)-共5天
  • 投票期:2011年6月16日 (四) 09:15 (UTC)-2011年6月30日 (四) 09:14 (UTC)-共14天

證據[编辑]

前言:此管理员在2月余内即滥用“编辑全保护页面”、“删除”、“封禁”权利,干犯维基百科:页面保护方针维基百科:快速删除的标准维基百科:管理员#避嫌维基百科:机器人等维基百科正式方针。滥权种类之广,干犯方针之多,时间之密集已经到了登峰造极之地步。我几天前已经在此提出,希望此管理员反省。然而其无任何悔意,甚至认为他所作所为都是有道理的。忍无可忍之下,不得已在此提出解任案之正式联署。以下是其具体滥权的记录(不一定完整):并争取解任联署。

  • 2011年5月25日 13:27,用户維基難民援護會在互助客栈明确发表反对此管理员的言论,数小时后,2011年5月25日 18:23,此管理员以“擾亂: troll,对互助客栈与社群的正常运作造成严重影响”为由,将反对自己的用户封禁一个月,而且此用户之前没有任何封禁记录,又没有得到任何警告,而且“禁止电子邮件、禁止编辑自己的用户讨论页”使此用户无法使用正常的手段进行抗辩和请求封禁复核,后被其他管理员解除封禁。违反维基百科:管理员#避嫌封禁:管理员不得封禁反对自己的用户”。后经过两位用户在此管理员的讨论页质疑,但是至今没有任何回应。但是m:What is a troll?在元维基只是一篇论述并不具备方针地位,以在互助客栈中发言扰乱为由的封禁,在中文维基百科中闻所未闻,不见诸WP:封禁方针任何一个细则。2011年5月27日,此管理员又以同样的“扰乱”为理由,将另一个用户user:At7002,更改封禁时间为一个月。
  • 长期以来,此管理员拥有的若干机器人,随意超出社群的支持范围来运行,至今没有终止。违反维基百科:机器人#不可接受的用法有争议的修改:bot的编辑一般会受到大多数用户的欢迎,但是绝对不能用来进行有争议的编辑。如果你打算超出社群的支持范围来运行bot,请注意相关的讨论页上不要出现反对的声音。如果你的bot是一个全局机器人或自动批准的bot,在没有获得中文维基百科社群的同意前,绝对不允许超出“全局机器人”或“自动批准”中所作出的限制。”甚至有的编辑连登陆都不登陆,有的根本就不申請機器人權限直接按照機器人操作,這種操作至今沒有停止。以至于某些机器人的对话页都成为许多用户此起彼伏的抱怨之地

以上--苹果派.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1 (UTC)[回复]

聯署(已結束)[编辑]

  1. (+)支持提议者签名,理由如上。--苹果派.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1 (UTC)[回复]
  2. (+)支持 Martinoei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8 (UTC)[回复]
  3. (+)支持 同意苹果派的指控,此君已經多次侵犯寫文的自由 - LC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7:09 (UTC)[回复]
  4. (+)支持 此人多次就維基中批評中共之條目作出修改,又多次故意曲解維基規則迫使他人撤換如六四,文革等之批評語句或圖片,以維護版權之名行壓迫之實,早已無法忍受,誠如上方先進所述,將之解職。 -K.K.Oliver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8:44 (UTC)[回复]
    請提出編輯記錄作為證據,不接受單方面的指控,更重要的是罷免針對的應該是作為管理員的嚴重失當,而不是單純作為一個編者與支持罷免者的編輯意見發生衝突,如果你無法解釋這一點我會宣告你及支持這一點的下面的“同上”者的聯署是無效。-- 同舟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8:56 (UTC)[回复]
  5. (+)支持 理由同以上各位。Emcc83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00 (UTC)[回复]
  6. (+)支持 同上。--Msnhinet8jp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06 (UTC)[回复]
  7. (+)支持 反对,我发现联署规则可以投反对票,我也加入联署了。-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14 (UTC)[回复]

第八名或之後的聯署。

  1. (+)支持 同意发起人。Elmer (留言) 禁口为中,囚玉为国 2011年6月11日 (六) 09:32 (UTC)[回复]
↑該用戶投票因超過時限而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

答辯(已終止)[编辑]

簡直荒唐,罷免的理據充滿破綻,而進入解任程序後既然投票是無論如何都要啟動,那麼答辯根本沒意義,因為支持罷免方更多程度是積怨而不是基於自上次解任案後到現在為止書生有沒有再犯下作為管理員的嚴重失當(一事不再理)。就算支持罷免方投票過半數,到了元維基我都會申訴本次解任案的不公平地方並要求廢除/無視本次罷免請求。-- 同舟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0:03 (UTC)[回复]

強烈建議書生拒絕答辯這種莫需有的欲加之罪,並且對於HW無視諸多對連署程序不當的質疑而執意啟動投票程序感到遺憾。--Reke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0:08 (UTC)[回复]

方針指明,如達7人聯署,即可進入下一階段。-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11日 (六) 10:12 (UTC)[回复]
聯署違反了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解任過程「條件:申请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在这段时间裡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內容必需詳細,指出管理濫權的原因,並根據編輯記錄及用戶貢獻提出相關證據,如內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視作申請無效。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所以罷免程序是無效的。-- 同舟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0:18 (UTC)[回复]
另,這個是否應該放在意見區?-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11日 (六) 10:22 (UTC)[回复]

對於User:Sysywjel的指控(日期:2011年6月9日 (四) 02:30 (UTC)),User:Shizhao曾於2011年6月9日 (四) 02:56 (UTC)和2011年6月9日 (四) 03:09 (UTC)回應,請見维基百科讨论:管理員解任投票/Shizhao/第5次#关于管理员百无一用是书生的滥权行为--Gakmo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0:44 (UTC)[回复]

另,書生未就第五項答辯。-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11日 (六) 10:22 (UTC)[回复]

投票[编辑]

支持[编辑]

如果支持這項解任,使用#{{解除}},說明支持的理由並簽名(~~~~);
聯署期
聯署人自動計為支持解任,但仍可以在投票期間改變意向。用戶可以在投票期內改變立場,結果以投票期結束後為準。
  1. (+)支持提议者签名,理由如上。--苹果派.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1 (UTC)[回复]
  2. (+)支持 Martinoei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8 (UTC)[回复]
  3. (+)支持 同意苹果派的指控,此君已經多次侵犯寫文的自由 - LC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7:09 (UTC)[回复]
  4. (+)支持 此人多次就維基中批評中共之條目作出修改,又多次故意曲解維基規則迫使他人撤換如六四,文革等之批評語句或圖片,以維護版權之名行壓迫之實,早已無法忍受,誠如上方先進所述,將之解職。 -K.K.Oliver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8:44 (UTC)[回复]
    請提出編輯記錄作為證據,不接受單方面的指控,更重要的是罷免針對的應該是作為管理員的嚴重失當,而不是單純作為一個編者與支持罷免者的編輯意見發生衝突,如果你無法解釋這一點我會宣告你及支持這一點的下面的“同上”者的聯署是無效。-- 同舟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8:56 (UTC)[回复]
  5. (+)支持 理由同以上各位。Emcc83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00 (UTC)[回复]
  6. (+)支持 同上。--Msnhinet8jp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06 (UTC)[回复]
  7. (+)支持 反对,我发现联署规则可以投反对票,我也加入联署了。-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14 (UTC)[回复]
投票期

反對[编辑]

如果反對這項解任,使用#{{反對}},說明反對的理由並簽名(~~~~);

中立[编辑]

如果對這項解任持中立態度,使用#{{中立}},說明理由並簽名(~~~~);

結果[编辑]

本次解任投票無效,理由如下:

  1. 先前的討論仍在進行中,違反方針中「在發起投票前應先經過充分的討論、再三確認」
  2. 部分事由早已在先前的相關討論中被多數討論者反駁,其中已有「內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之處。
  3. 缺乏有效溝通,提出連署者未與先前討論中的反駁意見討論,直接將被反駁的內容當作連署理由,違反方針中「應該盡量溝通」。
  4. 程序上錯誤,發起人並未於於發起第一時間通知當事人。違反「提出解任管理員申請後,必須隨即在該管理員的用戶對話頁留言通知」。

基於以上四點違反解任方針,認定本次連署和投票無效。ffaarr (talk) 2011年6月11日 (六) 11:16 (UTC)[回复]

相關討論可見维基百科讨论:管理員解任投票/Shizhao/第5次WP:VPM。--Gakmo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1:4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