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
失業救助是由政府主持的保險或福利制度。對於非自願失業者,提供短期的金錢救助,使其不會因失業收入中斷,而陷入生活困境。
實施情況[編輯]
歐洲[編輯]
失業類社會保障金,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項目分類與內容集合。根據通俗社會保障學定義,大概包括失業保險金、失業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再就業保險金等等。人均年收入,以2012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公布的數據為標準。括號後,為失業類社會保障金高於國民人均年收入的百分比:
- 西班牙(118%)
- 希臘(95%)
- 汶萊(91%)
- 紐西蘭(85%)
- 賽普勒斯(76%)
- 葡萄牙(52%)
- 斯洛伐克(42%)
- 塞席爾(37%)
- 安地卡及巴布達(21%)
- 加彭(18%)
- 白俄羅斯(9%)
- 保加利亞(7%)
- 馬爾地夫(5%)
- 愛沙尼亞(5%)
- 立陶宛(3%)
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依五險一金相關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台灣)[編輯]
- 非自願失業,需符合勞基法的非自願失業的相關條目。(業務縮減、停業、不適用……等)
- 失業給付的金額,以勞保退保前之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給付。
- 至就業服務站辦理「非自願失業登記」的14天後開始給付,最多連續拿6個月,期滿後需勞保再次投保滿1年後,始具有失業給付的資格。
- 失業給付的領取次數,與勞保的投保年資無關,僅影響是否能領取失業給付的資格。
相關[編輯]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外部連結[編輯]
-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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