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1]、行署區[2]:114,即行政公署管轄的區域[3],是中國已廢止的行政區單位。
第二次國共內戰初期,中共政權控制的解放區被國統區所分割。出於現實環境的需求,中共政權在一省之內,設立行政公署一級組織,領導地方政權[3],其管轄區域即是行署區。
1949年4月,隨著解放軍的軍事勝利,中共政權攻占江蘇、安徽兩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未設立省級人民政府,而是分設四個行政公署[a]。年底,解放軍攻占四川後,亦是如此。在包括今重慶市在內的四川全省,分設四個行政公署[b]。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報以行政區為行政區單位名稱[1]。其它地方志或使用行署區一名[2]:11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體系中,大行政區為一級行政區,省為二級行政區。共有八個與省同級的行政區,即省級行署區。其中,原江蘇、安徽兩省的四個行政區[a]直屬華東軍政委員會,即後來的華東大行政區。原四川省的四個行政區[b]直屬西南軍政委員會,即西南大行政區。此外,亦有省屬行政區,其下管轄專區、直屬市[1]。山東省的三個省屬行政區,隨著山東省人民政府在1950年6月1日正式撤銷全省的行政公署[6]而廢止,其餘省份不詳。
1952年,全國大範圍的調整行政區劃。當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六個行政公署分別組建安徽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重設安徽、四川兩省。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關於調整省、區建制的決議》,蘇南、蘇北行政公署組建江蘇省人民政府[4]。重設江蘇省後,省級行署區全部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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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副省級城市 | | 圖為15個副省級城市(紅色表示)以及行政級別有爭議的伊犁州(黃色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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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行署區級自治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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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撤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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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副省級行政區」並非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區劃類別,也不屬於民政部登記的行政區劃類型。以上15個副省級城市在民政部行政區劃統計中均列為 地級行政區( 地級市),行政級別有爭議的伊犁州則列為 地級行政區( 自治州)。 (1)副省級城市系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發〔1995〕5號)規定,副省級城市市直機關、市轄區的行政級別比照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市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市級正職為副省部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為正地廳級,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依據《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規定為「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俗稱「正局副廳級」)。 (2)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歷史上曾明確為行署區級自治州,但1980年代以後其行政級別、管轄地區權限等問題失去法律法規依據。目前該州自稱為副省級建制,但該州州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按正地廳級配置, 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按副地廳級配置。詳見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行政地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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