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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 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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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已廢止 |
施行日期 | 2020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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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次數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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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 202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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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2023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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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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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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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 衛生福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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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疾病管制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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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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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 特別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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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法規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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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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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25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2020年2月25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 2020年2月25日由總統蔡英文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2020年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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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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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傳染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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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是中華民國為因應2019冠状病毒病,維護台灣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台灣經濟、社會之衝擊所制定之條例[1][2],共有十九條[2][3][4]。在初版條例當中,政府有編列新台幣600億預算因應疫情。2020年4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追加紓困特別預算1,500億元新台幣,總計紓困資金達2100億元[5]。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原編列600億元,連同追加預算3599億5000萬元,合計4199億5000萬元。為因應疫情最新發展,確有延長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提高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至8400億元,得視疫情狀況,分期編列特別預算;為因應疫情發展,修正第一項延長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止。2022年6月7日立法院台立院議字第1110702641號函說明二,立法院2022年5月27日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同意延長「嚴重特殊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3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20100886號公告施行期間於2023年6月30日屆滿,當然廢止。
相關條目[编辑]
參考資料[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