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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talk:Gluo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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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閣下日常之翻譯編輯[编辑]

注意到閣下的翻譯編輯,感謝對維基百科的貢獻。惟需提醒閣下CC BY-SA要求,您應最低限度提供至翻譯版本來源(如英文維基百科)的編輯歷史連結如en:Special:PageHistory/LLaMA等,「本次编辑主要来源,英语维基百科对应条目」未能符合CC協議的署名(BY)要求。敬請注意。--西 2023年9月30日 (六) 04:34 (UTC)[回复]

谢谢提醒--Gluo88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04:43 (UTC)[回复]
過往您建立的條目應可在討論頁補上{{Translated page}}模板達成有關要求。--西 2023年9月30日 (六) 05:11 (UTC)[回复]
好,我查一下补上。谢谢提醒。--Gluo88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11:32 (UTC)[回复]

RFDA[编辑]

我想如果您也认可比原方针好一点,另一方也接受这个方案,不如我们先按照这个方案去公示?确保讨论结果不是无共识,然后再讨论AINH的方案和您的方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日 (日) 15:05 (UTC)[回复]

  • 好像与原方针和历史案例有些冲突。见在下在方针讨论页,关于“事件”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和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解任条件可能应该如下解读部分。在下目前只准备给出对各种方案的评论,不准备另提方案。在下觉得让事情进展慢一点,让更多人看见讨论的细节。毕竟这件事于比较大的争议有关。 有关人士可能还没看到, 没有看到他们的评论。
  • 在下认为暂时先不公示任何一个提案, 多听听不同意见, 慢慢沟通。 感觉如原方针在符合历史案例条件的清晰化,无法达成共识,就算了, 不改了。将行政員終止联署成功案例引起社群分歧引起的这次讨论记录下来,以便将来继续探讨, 可能就可以了。
  • 在下非常认同您在另一提案,提出公示, 限制管理员权力的努力。AINH的方案的目的也是一样。 谢谢您的努力。--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18:06 (UTC)[回复]
    提案只要有反对,就难以通过,与其最后什么都没有改,不如一点一点去改。举例WP:VPP#修订WP:BANEX,原先以英维版本公示,后来有反对意见,折中之后已经可以公示,但原英维方案支持者坚决反对任何让步,结果就是最后一锤定音现行方针无误无需修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1:04 (UTC)[回复]
    在下感觉折中案“申请人必须在事件发生72小时之内尝试沟通,在这段时间里应该尽量沟通解决,只有在此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解任投票”与“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解任条件 上方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为(事件)需要是: ...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1年内,而且并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证据。”冲突。不知有什么方法改进这个冲突。目前的情况,我更希望采用原来版本。多谢沟通。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1:37 (UTC)[回复]
    我的理解是,所举证据需要事件发生后尝试沟通过,但只要有沟通,而且沟通无效,一年内都可以提出投票。沟通的定义是任何向管理员的发言都是尝试沟通,无效的定义是未获得回应、无法达成共识、双方无法理解谅解。--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1:48 (UTC)[回复]
    • 申请人在事件发生72小时之后才开始尝试沟通,比如,直到使用NoteforRFDA后才开始沟通, 是否满足条件?
    • 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可解读为,上方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为(事件)需要是: ...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1年内 ...(不是“必须在事件发生72小时之内尝试沟通”),只要NoteforRFDA后,进行沟通,48小时后是满足条件的。与折中案冲突?
    • 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可解读为沟通有效果完全是提案人决定的,不需要社群认定。与折中案注1(征求社群定义)有可能的冲突?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1:55 (UTC)[回复]
      这样改如何?
      申请人必须在事件发生之后尝试沟通至少48小时,在这段时间裡应该尽量沟通解决。--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4 (UTC)[回复]
      如果"申请人必须在事件发生之后尝试沟通至少48小时,在这段时间里应该尽量沟通解决。" , 但是 NoteforRFDA发生之后, 尝试沟通不到48小时。 按原方针和以往案例,会认为不满足申请条件。但满足了折中案的条件,好像放得太宽了,不太好。--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2:46 (UTC)[回复]
      所谓征求社群定义的意思希望你们现在讨论出这个沟通无效到底是什么,写明在方针里。--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6 (UTC)[回复]
      是的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现在一直在讨论这个沟通无效的定义,在下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可解读为,原告认为沟通无效。 感觉AINH去掉硬条件也是这个意思,如果有共识,那就是一个进步。在下个人觉得应该在有共识以后在公示。--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2:54 (UTC)[回复]
      也不是着急公示,我的意思主要是,如果一方要去掉沟通无效,另一方坚持保留,如果不做出让步,保留沟通无效但明确定义沟通无效是什么,结果可能就是无共识,维持原样,不如先对沟通无效做出定义,比原方针好一点。简而言之就是你的提案必须满足反方要求,才有可能通过。--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3:09 (UTC)[回复]
      认同。谢谢。 或者我提出,去掉注1,维持原样 - 按历史案件的惯例来判断。--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3:19 (UTC)[回复]
      认同: @桐生ここ"沟通无效就是没有解决问题,即提案人和被提案人没有共识,争议并非沟通可以解决,提案人认为所列罪状成立及沟通无效后提报到互助客栈。" --- 至少历史案例中,似乎绝大多数争议并非提案人和被提案人的沟通解决。--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21:02 (UTC)[回复]

提醒您,請您日後避免在他人對您的發言做出回應之後大幅修改您自己的發言,因為此舉容易造成誤會。如欲做出意見之補充或修正,請您另外做出新的留言,而非修改增刪舊有之留言,避免不必要之誤解。感謝您的配合,祝您編輯愉快。-Peacearth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10:04 (UTC)[回复]

谢谢, 会注意的。 上次主要是补充说明,主要是感觉不会变化我自己的原来的意思,不会对后来回复产生扭曲的后果。看来这样也不好。会注意的。--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11:35 (UTC)[回复]

邀請參與中文維基百科管治相關討論[编辑]

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意向調查經已結束,調整管理人員上任標準容許用戶獲得臨時管理員權限設立仲裁委員會修订管理员长期无活动解任方针已獲社群共識採納,目前正在討論實行的細節。請踴躍參與以上討論,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03 (UTC)[回复]


本条消息是使用群发消息功能发送给您的。如果您不希望在未来接受所有使用本功能发送的消息,请在您的讨论页加入Category:不接受消息发送这一分类。

Draft:世界末日 (辣椒)页面存废讨论通知[编辑]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Draft:世界末日 (辣椒)」已被提出存廢討論正在討論该页面的存廢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編輯幫助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请不要自行移除页面存废模板,討論是因为有编者认为页面不適合维基百科。請参与頁面存廢討論,您亦可以與提刪的維基人進行溝通。在讨论期间歡迎繼續完善原先的页面,多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刪除指導存廢覆核請求IRC聊天頻道--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0日 (三) 07:44 (UTC)[回复]

管理人員選舉及問卷進行中[编辑]

中文維基百科管理人員選舉正在進行,ASidATannedBurgerManchiuUjuiUjuMandan四名用戶參選管理員,另有行政員AT參選監督員。投票期為2024年5月29日6月12日,誠邀您踴躍參與投票並表達對候選人的意見。

請注意管理人員選舉無當選限額,各候選人分開計票,支持票不限於一票。

投票連結 · 管理人員選舉問答


社群亦正就未來仲裁委員會對管理人員除權的權力進行問卷調查,您可在上方投票链接找到表單匿名表達意見,或直接前往討論頁發表意見。


回饋請求服務已上線,誠邀您訂閱有興趣參與有關討論的話題。

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4:14 (UTC)[回复]

re[编辑]

謝謝您。敬佩您在形成共識的一系列討論的努力。這些都不容易⋯⋯我想起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尊重共識及促進形成共識不易⋯⋯-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23:52 (UTC)[回复]

非常感谢您的鼓励。--Gluo88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00:06 (UTC)[回复]

2024年5月[编辑]

停止圖標
大幅删改扰乱讨论秩序提醒后(Special:PermaLink/82824094#關於您的相關提報)继续此类行为(Special:Diff/82819639Special:Diff/82840584Special:Diff/82843752Special:Diff/82845682/82845862)、发出与Wikipedia: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方针及Wikipedia:共识相悖言论后(Special:Diff/82818268)继续试图强行曲解两方针与(Special:Diff/82820455)、长期违反CC-BY-SA署名要求经提醒后(Special:PermaLink/82824094#關於閣下日常之翻譯編輯)仍不能满足最低版权要求(神经图灵机提示工程等)、加入来源中没有内容(Special:Diff/82768292/82807533Special:Diff/77127830/81797673),您已被無限期禁止編輯某些命名空间((条目)、Wikipedia和Wikipedia talk)。
如果您認為有合理的理由可獲解封,請閱讀封禁申訴指導,然後在討論頁上的封禁通知下添加以下文字:{{unblock|您的理由 ~~~~}}。若您重新註冊賬戶使用匿名身份在討論頁申訴,會被視為繞過封禁發言,您用作申訴的賬戶亦會被封禁。 Mys_721tx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10:08 (UTC)[回复]

此用戶正請求管理員對当前封禁作出複檢或者回應相关提問: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您的理由

在下决定就此不当封禁并且是沟通不当之封禁, 提出申诉,理据如下:

  1. 关于“大幅删改扰乱讨论秩序”:在下确实曾在去年十月份,因可能的删改留言行为而受管理员提醒。有关方针如下:我们应该尽量不要更改以前自己的意见,因为其他用户可能已利用编辑差异来引用您的留言(参见上面章节),或可能已就您的言论作出了回应。所以在提交留言前,请先使用“显示预览”来检查自己的留言是否有出错的地方。更改或删除已有回应的留言有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发生,因为该回应文字可能会不再配合您更改后的留言而删除留言则会使回应文字置在另一留言之下,别人阅读留言时便会有疑惑的地方。以下提供数种方法以解决这些问题...明确强调的是: 不应以更改先前意见扭曲已回应之留言。管理员Peacearth君的提醒指出的也是: 不应大幅度修改自己先前意见,以造成已回复的留言被扭曲。Mys 721tx君经“独立调查”以本人五月份部分的几次整理发言之编辑,认定为继续此类扰乱讨论秩序之编辑,并实行封禁。然而从上述相关链接:“Special:Diff/82819639、“Special:Diff/82843752、Special:Diff/82845682/8284586”我们可以看到, 这三则有删改留言或编辑位置,但他人从未针对该段落的内容进行回复,故达不到“扭曲或扰乱讨论秩序之效果。至于“special:Diff/82840584”,本人是听从Ericliu1912君意见进行的修正,应可按善意推定本人是做维护工作,而非扰乱讨论。该则理由的封禁,本人认为明显不当,并曲解了TPG指引与去年Peacearth君的提醒内容主旨(防止修改留言以扭曲他人言论,而非不能在合理的前提下调整相关留言)。同时此则封禁理由可能构成轻率鲁莽指控他人行为不当即“没有假定善意、被情绪影响、不熟悉规则、未经论证的评论、逻辑谬误(尤为滑坡谬误)等均是常见的轻率指控成因。涉事用户通常未必能在强烈情感下作出客观判断,更可能会因此而忽略了重要的推论步骤,从而出现误判和轻率指控。
  2. 与共识违背之言论:根据中文维基百科五大支柱之五,维基百科不墨守成规维基百科制定有方针与指引,但并非板上钉钉不可更改,其内容和解释可以逐渐发展完善。方针与指引所蕴含的原则和精神, 比字面措辞更为重要,并且有时为了改善维基百科允许例外的出现。请您大胆但不要轻率地去编辑、移动或修改条目,也不要苦恼无意所犯的过失,因为页面的每次更改都会被保存,因此所有错误都能被轻易的改正。有用户如@桐生ここ君则认为, 在下言论属基于现实资料的,对共识概念的个人理解发表看法,而非试图曲解方针。维基百科亦非官僚体制,应该通过讨论、达成共识来化解用户之间方针理解上的分歧,而不是仅按各自个人理解来解读的方针和程序。如果管理员将与自己对目前政策解读有分歧但基于改善目的之言论, 以个人理解来定性为“曲解方针”“扰乱讨论”, 将对社群用户参与讨论形成自我审查,从而对社区讨论造成不良影响
  3. CC-BY-SA署名最低要求在下提供Translate模板:提示工程该则讨论于本年1月份,已经其他用户添加Translated模板。何处违规(请解释)? 而神经图灵机本人确实因疏忽未提供Translate,但在未有任何提醒,更没有任何有关“翻译时忘记加入Translated可定性为严重扰乱”的提醒、警告(即可能造成封禁甚至永久封禁)的前提下,管理员mys 721tx君直接将在下不限期编辑禁止, 是明显过重的。
    1. 同时, 罗素悖论(Special:Diff/82768292/82807533) 中都是有来源内容,带有参考资料的。何处违规(请解释)?
    2. 数理逻辑 (Special:Diff/77127830/81797673)内容中的没有参考资料的部分,主要是根据原文所指向的多个条目链接和英维对应条目的信息,对原文不准确或错误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变动不大。我仍认为这属于合理推定内容,并符合社群惯例。
  4. 除上述封禁瑕疵外,在下此前从未曾受到不得增添未有来源内容之讨论页警告等可能会受到封禁之通知提醒,管理员直接对在下予以不限期封禁, 恐有违方针中“教育用户熟知相关政策”的目的同“封禁应是最后手段”之规范。在下詢問第三方管理员Ericliu1912君亦认为此封禁过重或不妥。
  5. 综上所述,依据封禁政策:
    1. “...封禁对用户有极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基于可被复检的证据合理判断,经详细考虑才执行。所有封禁理据应在复审者提出要求下清楚提供管理员应当充分熟悉具体情况
    2. “管理员须在执行封禁时提供清晰、具体的理据说明封禁理由,并应避免使用术语,以确保被封禁的用户能理解相关规范。
    3. ”“不限期封禁是指无失效时限的封禁,通常用于防止严重扰乱维基百科正常运作的行为, 或严重违反维基百科方针指引的行为。”
在下认为,上述封禁不当、充斥瑕疵、违反假定善意、曲解方针并严重缺乏正当沟通,导致当事管理员没有按方针充分熟悉具体情况, 进而有违方针“封禁始终为最后手段”。 在下请求第三方管理员审查上方理据,解除相关页面明显不当之封禁。
同時要求当事管理员@Mys 721tx君必须回应并解释上方无用户提报情况下Mys 721tx君“自已调查”发现的”卻明显具有瑕疵之理据论点的每一个diff逐条diff回应和解释在下以上对diff封禁理据的质疑。 欢迎第三方用户发表意见。——Gluo88留言2024年6月4日 (二) 09:58 (UTC)[回复]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 @Gluo88对苗管的做法,我在这里说一下,他确实是激进派,处理问题过于激进,我也不鼓励采取激进手段(如果在英维以这种风格做管理员估计可能会引起争议)。我觉得Ericliu1912还是态度表现比较好的管理员,希望他能来复查。--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4日 (二) 14:26 (UTC)[回复]
    • 刻薄是Mys 721tx的老问题,我觉得处理过重。--Lanwi1Talk 2024年6月4日 (二) 17:10 (UTC)[回复]
      我也是被苗管无限期封禁,2天后被解封的人,不过我已经开始质疑他的公信力。有关苗管的激进处理手段,我先拿出三条。
      1. User:User3204曾因在页面“乌合麒麟”添加了他的配偶资料,被指“持续违反生者传记”(实际上只添加了一次)而被无限期封禁,而方针对应的条文是“只有在持续、多次及重复添加争议内容才会被警告及封锁”,因此明显是不符合常理的,是典型的“明显的判断错误”。在封禁申诉中也是由其他管理员复查,最终是将封禁期限缩短至14天(不过还是过重)。
      2. User:PaintWoodSt(已被锁定)曾因多次侵权,在没有警告的前提下对其无限期封禁。虽然他被确认滥用傀儡而导致申诉被驳回,但苗管的处理手段已经存在一定争议
      3. User:Stevencocoboy曾由于持续添加无可靠来源、臆测内容,且近一日内无解释,而被不限期禁止编辑主命名空间。其申诉也被驳回。
      另根据封禁方针条文:“在采取封禁措施前,所有维基人应尽力优先考虑教育用户遵守方针指引”;也提到直接封禁的条件:“明显破坏、人身攻击或为绕过封禁的账号不在此限,可直接封禁”,再次强调封禁应为最后的手段。如果用户是较轻违规,直接跳过警告提醒采取封禁措施步骤是不符常理的。
      虽然苗管在这里“管理员在未参加争执时即可自行处理发现的问题,不需提报请求他人处理”,但我必须要明确,管理员不是官员,也不是网站(社区)的统治者、管辖者或支配者,没有任何额外权威,而且没有某些人想象的“指挥权”,要善于获得他人的合作并与用户合作,也不会以商业意义上的“管理者”身份来对待用户(此内容来自英维论述)。管理员跟一般用户一样,都是普通人,或者说是志愿者,一样要遵守方针指引,坚持共识和中立观点,没有豁免权。据我所知,苗管处理封禁的用户数可能是中维之最。--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5日 (三) 13:59 (UTC)[回复]
      经核查管理员名单,阁下在2013年至2021年任管理员。作为曾经的管理员,能说出苗管的问题我觉得这很勇气可嘉,难道这是阁下辞任管理员的原因吗?--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5日 (三) 14:17 (UTC)[回复]
      我被除权的原因极有可能是暴力用户排除异己,我一直厌恶包括暴力管理员在内的暴力用户,2021基金会行动后暴力用户的问题更重了。--Lanwi1Talk 2024年6月5日 (三) 19:48 (UTC)[回复]
      不过,我不再活跃中维的原因就是暴力用户。靠暴力屈服的人容易做出像这样的不当封禁,封禁不是用来惩罚的。--Lanwi1Talk 2024年6月5日 (三) 22:31 (UTC)[回复]
      说到2021基金会行动,我当时是因为关注疫情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这事情。这事情我是最近才知道的,一些管理员、普通用户被基金会“封杀”了,有的管理员态度尚可,确实是可惜的。
      再说回封禁。在英文维基有一篇详尽的论述《任何对编辑的制裁不应是惩罚性的》(我将视情况对该文进行翻译并适当加入一些内容),因为有些人(可能包括少数管理员吧,不知道苗管对封禁如何认识)还是对封禁禁制有错误认知,错误理解这是惩罚性的,但最终目的还是预防性的。就好比交警处罚交通违法者,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交通秩序。
      我在2024年2月因为在处理侵权内容无端指责提报人,然后滥用社区程序被无限期封禁(某些人还称呼永久封禁,其实严格来说不能说是永久,实际只被封了2天;不过按照规范提议是要等待6个月)之后,我便发现到中维的一些方针指引有一些漏洞,需要进一步修订改进。于是我抓住堵、难、漏三点,首先对封禁方针提出进一步修订,上次修订还是2023年的大幅度修订。此次重点还是规范不限期封禁的称呼,以及新增“请求封禁”、引入第二次機會方针,完善方针内容。
      不过我的工作还没有结束,我前几天还发现侵权验证模板,中文版依旧按全文处理,很容易被人质疑过度使用。我是有数次质疑,最后一次是2024年2月,就因为这问题被苗管无限期封禁了,还被取消巡查豁免,虽然处理妥当但依旧有人说处理过重;英文版已经更换版式并调整为按段落处理(其实那时候如果发现到这一问题及时修订就不会有后续这事情的发生),因此我后续的工作就是提议修订此模板(或者新增专用模板),以及修订疑似侵权程序。另外我后续也会建议收紧创建条目的权限,借鉴英文版的经验,调整至只有获得自动确认用户权限后才可创建条目。
      另外在阁下发言中提到“暴力用户”,我也是一样反对暴力的。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友善解决,过于激进的手段我不提倡,毕竟“以和为贵”。--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6日 (四) 14:09 (UTC)[回复]
      在下感谢两位发表的意见,非常同意两位就管理员或一些用户的不妥行为(包括通过可能的不当封禁)所导致的问题,进而使社群用户不信任当前管理员体系的观点,这些意见于我理解封禁方针及对其精神有更深体会和个人思考,
      1. 在下认为,如果明显的不当、不合理曲解政策未考虑其他改善可能、忽略假定善意,具有明显瑕疵之封禁,被持续性常态化的容忍,放宽,会就中维用户的参与体验造成不良的心理压力。
      2. 同时,这种争议性的行权,也会导致封禁政策的本质扭曲。封禁政策的本质即是维护维基百科良性讨论氛围,同时耐心教育用户协作,而非用作惩罚。所以什么是“滥权”?在下的理解是,即滥用社区规则与赋予管理员应遵循社群精神(包括友爱、容忍、耐心、教育用户等)所允许执行之权力。如果这类争议封禁不能被提出质疑与解除,甚至要接受的话,将不可避免的建设维基百科的文明协作理念背道而驰。翻阅Swangtianyuan阁下提及的英文维基百科论述,在下注意到原文有这么两段,我个人认为非常适用于阐释社群对封禁政策的期盼本质为何,以及社群用户对管理员不应滥用权限的信任期待,见下:
        1. "...一些编辑,甚至一些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忘记了我们在这里的初衷,开始在维基百科的运作中采用惩罚性模式。他们支持封禁、禁令和执行仲裁委员会的制裁,以对“坏用户”进行报复,而不是帮助创建和改进百科全书内容。这种做法是令人遗憾和问题重重的,更不用说这与维基百科指南和政策中所述的封禁、禁令和执行的初衷背道而驰。 "
        2. ...在提议或支持一种很容易被解读为惩罚的行动时,问问自己:“这个行动会帮助改进维基百科的内容吗?”如果答案不是明确的“是”,而你仍然支持这个行动,那么你可能是在遵循维基百科的惩罚性模式这也可能意味着你喜欢通过执行自己的意志,从维基百科社区的各种功能(或漏洞)中获得的所谓“权力”。
      3. 因此,在下相信,并呼吁诸管理员能够秉持、执行社群之信任,任何的封禁操作,均应如前文所述,仔细考量相关政策、充分熟悉个案情况,必要时依照封禁政策中“执行封禁的管理员则可能按情况被要求查看及参与申诉讨论,并提供更多信息。”的精神,全面且充分地回答对社群造成强烈争议之质疑,方才对得起封禁方针中“封禁是永远最后手段”这句话,达到社群的期许。意见供参。
      --Gluo88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6:44 (UTC)[回复]
我不確定自己算不算「第三方管理員」?上面有關共識方針的討論,我也有參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4日 (二) 18:58 (UTC)[回复]
我印象中,封禁申訴的處理方式是由其他管理員確認,我不確定是否可以在封禁申訴中,要求原來進行封禁的管理員回答問題的。--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5日 (三) 02:50 (UTC)[回复]

非常感谢各位发表的意见,

  1. 在下支持@Lanwi1@Shwangtianyuan提出管理员不应在裁决问题过于激进、刻薄进而引起强烈争议的説法。就这起案件而言,上文所述封禁瑕疵、曲解方针、未经正当沟通、有违“封禁是最后手段”的行事做法,若属实显不应鼓励,因爲这类过当处事明显会伤害用户参与维基百科的建设的积极性与甚至形成对管理员用权的恐惧感。应在采取封禁前应非常熟悉个案的具体状况、仔细研究相关行爲,并给出合理的推论,证明已到不得不“采取封禁”这一最后手段。
  2. @Ericliu1912:明白理解阁下作爲参与该讨论的用户的立场避嫌,相信这么做能保持该封禁申诉的客观中立论证。同时在下对您先前指出该封禁中存在可能的过重或不妥问题意见,再次表示非常感谢。祝编安。
  3. @Wolfch:感谢您提出的疑问,在下是查閲相关封禁申诉指南的以下若干条文:
    1. 其一是“所有封禁理据应在复审者提出要求下清楚提供。”
    2. 其二是“执行封禁的管理员则可能按情况被要求查看及参与申诉讨论,并提供更多信息。”
在下已明确质疑本封禁所有理据均存在有明显瑕疵、未经正当沟通、违反假定善意、可能的曲解规则等问题,或许符合上述条文的“按情况被要求查看及参与申诉讨论,并提供更多信息”一栏之规定。
此外根据封禁政策“常见解除封禁的原因包括封禁理据已不存在、承诺改善、封禁的管理员不清楚实际状况或明显的判断错误”如果Mys 721tx君未能就其封禁理由仔细地、详细地论证或驳斥上述全部質疑,则很有可能属于第三种情况。
在下认爲Mys721tx君经过其“独立调查”对本人采取方针政策明文必须构成严重扰乱才得以施行之不限期封禁(且能不考虑沟通、初犯、未经其他用户提报、有其他方式改善可能),一定是有令人敬服及光明正大之理由,因此在下才要求Mys 721tx必须按维基百科的精神 “充分沟通 ”,供社群检验。最终,交由第三方管理员及社群用户判断。
以上。持续欢迎第三方用户发表评论。Gluo88留言2024年6月5日 (三) 12:2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