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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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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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931年)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期間主持制定的一個起臨時憲法作用的文件,1949年9月29日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由序言和七章組成,共60條。這個會議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接受該綱領為施政方針。
沿革[編輯]
共同綱領這個詞最早來源於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和平建國綱領》,當時中共稱之為「共同綱領」[1],意指國共兩黨共同遵守之綱領。後來中國共產黨宣稱中國國民黨撕毀綱領發動內戰,故重新起草共同綱領,此即1949年共同綱領。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綱領本身以及《五四憲法》均未規定共同綱領有效期,迄今並無法律條款宣佈該綱領失效。但有觀點認為,該綱領早在1953年元旦毛澤東提出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總路線(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時即已經在實質意義上失效[2]。
結構[編輯]
除序言以外,共七章六十條款。
- 序言
- 第—章 總綱
- 第二章 政權機關
- 第三章 軍事制度
- 第四章 經濟政策
-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 第六章 民族政策
- 第七章 外交政策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草案整理委員會成員名單[編輯]
該文件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草案整理委員會起草,委員會成員有如下五十一人(排名不分先後):
周恩來、李任仁、章伯鈞、羅隆基、胡厥文、王治周、許廣平、
嚴信民、沈志遠、李世璋、嚴希純、許德珩、謝雪紅、蘇資琛、
潘復生、周保中、邵式平、區夢覺、資耀華、侯方岳、楊成武、
羅瑞卿、錢信忠、賴少其、羅榮桓、陳漫遠、朱學范、鄧穎超、
謝邦定、李燭塵、吳克堅、侯德榜、錢俊瑞、鄧初民、惲逸群、
林仲易、吳鴻賓、費振東、張雪岩、羅常培、張元濟、張治中、
閻存林、葉丁易、林鑒生、韓兆鶚、汪金祥、黃克誠、王雨亭、
烏蘭夫、劉先磊、周欽岳、王世泰、劉伯承、謝勝坤、馬白山、
李頡伯、李秀真、劉清揚、何其芳、周蒼柏、湯桂芬、俞慶棠、
謝覺哉、邵宗漢、潘震亞、劉格平、司徒美堂、司馬文森、劉春、
周興、楊述、馬駿、張蘇、胡風、賀誠、陳毅、
朱德、張軫、程潛、李達、張曄、高棠、周揚
(此處人名有誤,待考)
召集人周恩來,秘書宦鄉[3]。
參考文獻[編輯]
- ^ 《論共同綱領》,1946年2月2日《新華日報》
- ^ 杜潤生認為:毛澤東1953年就「急急忙忙」提出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總路線而拋棄新民主主義論和《共同綱領》,以後反右、反右傾、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鬧得「黨無寧日,國無寧日,社會的和諧遭到徹底破壞。」(杜潤生:《當代中國與新民主主義結構》 姚監復整理,《炎黃春秋》2008年第2期,第14頁)
- ^ 【新华社北平二十二日电】中国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会各委员会名单. [2007-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7-26).
參見[編輯]
先前文件: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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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憲法性文件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
後繼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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