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管理員布告板/編輯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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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發生的編輯爭議

閃亮飛月[編輯]

  • 閃亮飛月討論 · 貢獻 · 日誌封鎖 · 過濾器 · 全域帳號資訊
  • 鄭家屯事件 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 眾所周知,中國媒體由於其政治立場、審查環境和意識形態,帶有明顯民族主義的主觀色彩,因此很難在歷史事件描述中保持客觀和公正。作為這個現象的一個縮影,鄭家屯事件條目的原內容幾乎完全拷貝自中國網絡自媒體的文章,來源質量較為低劣。其敘事語言風格也明顯偏頗,較多處帶有添油加醋的煽情性質。經本人核查,其包含的「事實性陳述」也存在諸多不實或誇大和無可靠證據來源之處,準確度較低。因此本人以霍耀林博士在學術期刊發表的學術論文中的原始歷史資料為來源和依據,修改了僅見於網絡媒體文章的無可靠來源且邏輯上也相當可疑的軼聞性質內容、釐清了部分事件的先後順序、更正了誇大的不實內容和非中立語言。且為方便查證和追溯,我同時幾乎是逐句地添加了引用論文的具體頁碼來源(個別眾所周知的歷史背景除外),增加了可查證性。

但該使用者竟然完全無視本人添加的引用出處,反而屢次以「無來源內容」、「來源不可靠內容」(卻對來自中國網絡媒體的某些真正無來源的軼事傳聞和電影般情節選擇性無視)為由,屢次全面回退以維護劣質/偏頗內容,甚至通過留言暗中威脅封鎖。在遭到本人反駁後,該使用者又以並未完全百分之百地逐句標明來源、「單方觀點」、「只有一個來源」(然而霍耀林博士是中國人、青島大學特聘教授,就其立場而言依然是中國民族主義,只不過相較於政治掛帥的中國黨媒和自媒體更加理性。其論文大部也不是其個人觀點陳述,而是對大量事發當時中日雙方內部往來信件、電報和當時的事件調查報告等第一手原始資料的引用。本人編輯只汲取了其事實陳列的部分,不涉及其對事件的分析評價部分)為由,在未提出任何具體的修改意見的情況下,繼續隨意復原他人花費了相當時間精力編輯和整理的貢獻special:diff/82835335。至此我不得不懷疑,該使用者若非學術素養嚴重不足、對何為可靠來源缺乏最起碼的常識,就是常年受某種偏頗的立場或認知影響而存在某種蓄意阻撓釐清事實的動機。

223.122.39.115[編輯]

Nkywvuong[編輯]

希望能盡快處理,謝謝。該使用者仍然逍遙法外、持續回退。--Matt Smith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15:19 (UTC)[回覆]

(~)補充就是因為個人在台灣黑幫依規復原其編輯並附上「請停止您的擾亂行為」special:diff/82843364,該使用者似乎懷恨在心,就對我實施維基跟蹤惡意回退,見(special:diff/82843410special:diff/82843420special:diff/82843450special:diff/82843462special:diff/82843405)。個人發現其已被提報至不當的行為以及編輯爭議也視而不見仍然繼續肆意回退其他使用者甚至管理員的編輯,如special:diff/82848171special:diff/82848153special:diff/82851036special:diff/82851039等等。這種情況早已超出3RR範疇,性質惡劣,明顯屬於蓄意擾亂。--Kenny023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22:27 (UTC)[回覆]

Manwë986[編輯]

Marvin 2009[編輯]

  • Marvin 2009討論 · 貢獻 · 日誌封鎖 · 過濾器 · 全域帳號資訊
  • Template: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 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 在距離該模板上次編輯十五天後,Special:Diff/82806826編輯中,涉事使用者再度:1、以「無正式公開的政府檔案認定」來干擾將相關項列入「法院認定」一類(同時再次以是否「公開」這一無關項干擾「是否認定」問題的討論),邏輯顯然不當;2、將BBC列出兩個機構(並非法院)認定列表不含相關項曲解成全面性的「沒有認定」,嘗試以此錯誤邏輯抹殺其他認定路徑的存在。(詳見其編輯摘要)以上行為,結合此前此使用者在該模板編輯中多次作出的長跨度拉布的行為,謹供社群審視。
  • 發現人: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06:20 (UTC)[回覆]
    但客觀上,閣下所添加的法院認定或法院判決一說,並無實據。所提供的法院來源並未宣判或認定F是邪教,而是判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顯示法院已經把F當作邪教組織在鎮壓了,跳過了認定邪教這一關鍵步驟。請停止牽強附會一再把跟認定無關的來源,斷言成閣下認為存在認定的觀點。BBC報導的原文稱「中國媒體說,官方認定的「邪教」共有14個,但是網友發現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輪功不在其中。」維權律師們也多以不存在認定來辯護。--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2:22 (UTC)[回覆]
    有明確實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近年來,邪教組織特別是「法輪功」邪教組織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議、神化首要分子,大搞教主崇拜,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發展,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必須堅決依法懲辦。閣下一再私自把「認定」定義成自己設想的方式才算,阻礙其他使用者據可供查證內容正當編輯,明顯失當。--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3:14 (UTC)[回覆]
    此99年10月底形成的高院內部通知,並未在媒體公開。比如上次閣下提供的CCTV對99年11月1日高院院長肖揚主持的座談會的報導,其中談到人大前幾天通過的決定以及兩高對此的司法解釋(兩個檔案均未提法輪功),但根本沒提到高院關於人大決定和兩高司法解釋的通知。兩位一直在強調這個通知,但由通知剛出台後CCTV這則高院座談會報導中沒有提到、肖揚沒提到,從這個角度來看,多則來源指出該通知屬於內部通知,此說精確,該通知是非公開的內部通知,算不上正式的法律檔案。況且此內部通知也並未在法律對法輪功作出認定。兩位在此宗教模板對法輪功的定性,需要政府並正式檔案公開認定作為依據,但這樣的來源並不存在。江澤民99年10月25日首先在法國費加羅報作邪教宣傳後,其後高院座談會及媒體及內部通知的邪教宣傳跟風,談不上政府或法院的認定。--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3:38 (UTC)[回覆]
    是否「公開」或「正式」,此模板並無此特定要求或定性,這個要求和定性是閣下原創研究。--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3:50 (UTC)[回覆]
    再列舉一個實據,根據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刑初510號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浩明知法輪功系邪教組織,製作、散發宣揚法輪功書籍和宣傳冊,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3:18 (UTC)[回覆]
    前邊已經說明,閣下所添加的法院認定或法院判決一說,並無實據。所提供的法院來源並未宣判或認定F是邪教,而是判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顯示法院已經把F當作邪教組織在鎮壓了,跳過了認定邪教這一關鍵步驟。--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3:40 (UTC)[回覆]
    法院既然能判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自然就是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與閣下個人認為是否「跳過了認定邪教這一關鍵步驟」無關。--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4:00 (UTC)[回覆]
    「兩位在此宗教模板對法輪功的定性,需要政府並正式檔案公開認定作為依據」,還是那句老話,現在列入的是「法院認定」不是「政府認定」,「是否公開」和「是否認定」沒有邏輯關聯,請你搞清楚再來。至於所提供的法院來源並未宣判或認定F是邪教,而是判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顯示法院已經把F當作邪教組織在鎮壓了,跳過了認定邪教這一關鍵步驟。好吧,我本來對於這種「白馬非馬」的邏輯實在是喪失了回應的興趣,不過既然大家這麼熱火朝天,我不說話可能大家又不高興doge,既然黑暗魔君閣下辛苦引用了一份司法實例,我就借用他的辛苦,向其他使用者補充節錄幾句:1、利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經鑑定,被告人王浩持有的...應認定為邪教書籍和光碟;其持有或者散發的......應認定為邪教反動宣傳品。2、恩施自治州公安局恩公認字[2019]00003號邪教宣傳品認定意見書。載明:①王浩持有的......應認定為邪教書籍和光碟;②王浩持有的......應認定為邪教反動宣傳品;③王浩持有的......應認定為邪教技術資料。——先說明一下,我沒打算說服閣下這是否認定的依據,我只是做文字的搬運工而已。法院認定我就不補充了,黑暗魔君閣下已經在前面(包括其他使用者在其他頁面)已經補充得夠多的(中央到地方層級)來源和檔案了;但我還想補充一件,《2006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中國部分,內稱「政府繼續鎮壓被它認定為『邪教』的團體,特別是法輪功精神運動」(其實其他年份也有,我就不一一補充了——PS:引用該來源不代表我對該報告的立場,但它充分滿足本地可供查證來源方針是不爭的事實)——老實說,只列在「法院認定」,已經是考慮部分使用者的觀點而尋求共識了。我還是那句話,一開始就說的,到現在也沒變:基於個人言論的自由,你可以說「認定效力有爭議」、「認定沒有合法效力」或者「認定是預設前提過場文章行禮如儀」——何況法律觀點總是存在不同意見的,一定有人持這樣或那樣的觀點,只要符合方針,那麼完全可以在適合的地方收錄;但這不代表可以邏輯謬誤地在一個不負責詮釋認定效力是否合法,只負責詮釋認定是否存在的模板宣稱「沒有認定」。--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6:45 (UTC)[回覆]
    在江澤民發動鎮壓後,國內媒體對F作妖魔化[1],國內人不少人以為F被中共政府認定是邪教了,但據國會聽證會,事實並非如
    關於國內地方法院判決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並非判決F是邪教,而是把F當作邪教為前提來判決。如果仔細調查,會發現地方法院正是以99年兩高內部通知提到F為依據。但此非公開的內部通知有違"法無明文者不構成犯罪亦不得處罰"的原則,而且其中並不存在根據法律作邪教認定這樣的文字或內涵。這一切均江澤民99年10月25日首先在法國費加羅報作邪教宣傳之後,是以言代法的表現。--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12:20 (UTC)[回覆]
    我只能敬告閣下不要再拿對認定的效力、程序、意圖和目的的分析觀點來評斷「有沒有認定」這件事——至少我讀了一遍,我尚未看到「沒有認定」或「沒有標籤」的斷言——類似「站不住腳」的表述的是有(還不少),但就像其他使用者早已指出的:這根本是兩個問題;如果有「沒有認定」或「沒有標籤」的斷言,很簡單,請閣下節錄出來就是了,其他使用者包括我都會仔細查對拜讀。至於閣下「並非判決F是邪教,而是把F當作邪教為前提來判決」等表述,如果閣下有興趣,我充分歡迎你在適合的條目章節中引用可靠來源繼續談像是「審判預設立場」、「不按程序草率認定」之類的問題,但還是那句話,這不代表可以在已被不止一個來源(學者研究著作、政府檔案或政府出版物)證實了認定的存在時仍邏輯謬誤地以「關於事實的觀點」在一個不負責詮釋認定效力是否合法,只負責詮釋認定是否存在的模板宣稱「沒有認定」並阻撓其他使用者的正常編輯。儘管閣下顯然WP:TEND令人相當遺憾,不過我還是那句話,這些都留待社群審視,我對於Special:Diff/82699795中「有的朋友迫於壓力下以假作真,時間長了,可能已經習慣了」的無根據對他人編輯意圖推定的不當指控發言沒有興趣,也不試圖模仿。--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20:13 (UTC)[回覆]
    致管理員並社群:於另一條目Special:Diff/82868796編輯中,Marvin2009再次出現複數項違反本地方針指引情事,現仍列舉於下,以備檢視:
    1、在此前Special:Diff/82866984編輯摘要(以下各條摘要同此不贅)已有說明舊有內容顯然不合WP:V的情況下,仍執意使用(或恢復):(1)無法支撐內文的來源,如使用[2]來支撐中共高層對法輪功的態度存在分歧,實則內文根本提的是薄事件反映內部爭鬥而全無支持對應文段字句;(2)超譯來源內容,如:使用[3]支撐「配合中共執政當局」;使用[4]支持「針對『顛覆陰謀』的打擊」,等等。以上各項,均嚴重無視WP:VWP:BURDEN「引用的來源須明確支持條目中出現的資訊」的要求。
    2、在此前編輯摘要已有說明舊有內容顯然不合MOS:CS4D的情況下,仍執意使用(或恢復)如:「中國香港」等詞句。
    3、無根據的「原創」指控:實際上在Special:Diff/82866984中所涉段落,顯然顯示各敘述均有來源,亦可查證;在毫無根據下對他人做出「原創研究」的指控,顯然已有違正常的維基爭論風氣。
    綜上,我完全歡迎就條目內容進行有根據的爭論,也完全同意加入有來源併合乎條目內容的敘述(如Special:Diff/82869798);惟對於上述違反方針情事,謹認為管理員並社群有需要審視此相關行為。--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6月1日 (六) 02:02 (UTC)[回覆]
  • 處理:

HYHJKJYUJYTTY[編輯]

(!)意見5月28日帳號並沒有任何編輯行動。5月28日和5月27日並沒有嚴重的對應行為。

  • (?)疑問5月24日、5月25日、5月26日這3日才有提報所提到對應行為。想確認那些日期不提報的理由。
  • (~)補充對應的編輯爭議議題可能起始時間約略在5月22日,發展最嚴重的日期是5月25日前後。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2:33 (UTC)[回覆]

他純粹,想舉報我而已--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3:31 (UTC)[回覆]
有點自以為是--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3:33 (UTC)[回覆]
條目討論頁已經在討論,是不是可以不要還來掛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9日 (三) 22:07 (UTC)[回覆]
@Ericliu1912因為你的留言掛在我的留言下方,給予幾個回饋
  1. 發起提報的帳號不是我
  2. 2024年5月28日 (二) 12:33 (UTC)的文字僅"陳述狀態"和"針對提報發起時間異常的提問",包含時間資訊
  3. 針對上述2,整體上敘述沒有涉及非事實或主觀陳述,使用"掛上"(我不清楚意思)這個敘述,是否表示@Ericliu1912你因為自己的立場而導致用詞過度這個我無法判斷,但會產生這個懷疑
  4. 另外帳號27、28、29連續沒有對應行為樣態,如果沒有繼續觸發對應狀況(尤其是連續數日),也沒有新的意見回饋,這個case會自動存檔或結案
  5. 因為今天產生2則新意見,結案或存檔時間被延後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23:09 (UTC)[回覆]
@Rastinition純粹是閣下發言縮排問題。本人是回覆Txkk,不是回覆你(本人習慣將單獨意見掛在「處理」章節下面)。另他在別處指稱當事人是「(我的)跟屁蟲」,故本人有必要簡單表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9日 (三) 23:11 (UTC)[回覆]
疑問處理已經完成,謝謝回應--Rastinition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23:15 (UTC)[回覆]

晚食當肉[編輯]

阿南之人[編輯]